通知公告

通知公告
当前位置: 首页 >> 通知公告 >> 正文
教务处关于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》补充说明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04-14    点击数:
 

各学院:
学校于2020 年1 月14 日发布的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育教学奖励办法》(宁波理工教〔2020〕19 号)废止了《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价办法》(宁波理工教〔2014〕128号)中第十二条所涉及的相关文件。因此,学校自2020-2021学年起对教师的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进行直接现金奖励,不再统计业绩分,也无法提供全校平均值。经研究决定,关于第十四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优须教学效果排序位于本学院(系、部)前20%且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达到全校平均水平之条款中“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达到全校平均水平”的规定不再作为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评优的硬性指标。如何应用教师教学建设与改革业绩由各学院自行决定
本补充说明自2020-2021学年起施行。
教务处

2020年4月14日


学校地址:浙江省宁波市钱湖南路1号

版权所有 © 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教务处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