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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处关于评选宁波市(2017-2018年)重视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11-20    点击数:
 

各学院,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:
根据宁波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、宁波市教育科学研究所《关于评选宁波市(2017-2018年)重视教育科研先进单位、教育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》(甬教科规组〔2018〕1号、甬教科〔2018〕11号)文件精神,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1.教育科研先进集体评选范围:学校教科研部门。
2.教育科研先进个人评选范围:学校符合条件的个人。
二、申报数量
1.教育科研先进集体:我校限报1个。
2.教育科研先进个人:我校限报1个。
三、评选条件
(一)教育科研先进集体评选条件
1.坚持正确的科研导向。紧密结合本区域或本校办学及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开展教育科研活动,教育科研在促进学校特色办学、深化学科教学改革、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提升师资队伍水平等方面成效显著。
2.领导重视教育科研工作。支持与保障力度大,政策与措施得力,校级领导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,公开发表过有影响的教育科研成果。
3.重视教育科研基础建设。校内实现了管理机构固定、人员相对稳定、配有专职科研人员。
4.科研制度完备。有开展教育科研的中长期规划和学年、学期工作计划,目标明确,内容具体,措施落实,有教科室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对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的具体要求,有教育科研工作的学年、学期总结和考核、检查制度;有课题申报、评审、成果奖励等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。
5.科研管理规范。科研管理能照章办事,课题申报、论证、立项、指导、结题和成果奖励、推广等各项工作运转有序,有按时完成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,科研档案完整。
6.科研投入有保证。科研所(处、室)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图书资料、电脑等设备,有固定的科研经费,并逐年有所增长。
7.科研活动正常。科研所(室)能切实发挥两个服务的职能,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;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,举办各类科研讲座;积极指导教师进行课题研究;定期编印科研信息资料,及时反映本校的科研动态。
8.科研骨干队伍初步形成。学校教师具有科研意识,在科研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教育理论素质,热爱教育科研,能胜任教育科研需要的科研骨干队伍,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。教师参与教育科研活动或教育理论知识与技能培训面达到70%以上。
9.科研工作成效明显。近两年来,获得过市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或教育科研等方面的集体奖励与表彰。学校科研气氛浓厚,大多数教师能承担科研课题,形成省、市、校三级课题网络,重视教育教学经验的总结,教职工积极撰写论文,定期进行交流,有省级以上的获奖成果或高质量的论文在刊物上发表,能积极推广科研成果,并取得了一定成效。学校定期出版教师科研成果的杂志刊物,并在宁波市级校刊评比中成绩优异。
(二) 教育科研先进个人评选条件
1.拥护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、教育法律法规,热爱教科研工作,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。
2.科研管理中成绩显著。主持、参与当地或本校教育科研的规划、组织和协调工作;拟订、实施有关教育科研的规章制度,组织本级课题的申报、论证、立项、检查、评审、推广;使当地或本校教育科研制度化、规范化,运转有序,效率提高。
3.积极承担省市教科研课题。重视自身的理论学习,在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评审中有较高档次获奖成果,积极撰写科研论文,在市级及以上科研论文评比中获奖成绩优异,成为当地或学校教育科研的带头人。
4.积极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。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,指导教师进行课题研究和成果总结,组织教师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。
5.积极为各级领导和教师提供信息服务,主动宣传教育科研,热心参加当地或学校教育刊物的编印,主动为当地或本校教育科研的发展献计献策。
四、申报程序
1.各单位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,先进个人1人。
2.申报集体和个人需要填写相应《申报表》一式两份(学院需签字盖章),并依据评选条件写出先进事迹自评报告(相关事迹材料需附佐证材料复印件),并以学院为单位于11月30日前上报教务处。
联系人:樊铁美,电话:88229525/663859。
附件:1. 先进申报表
教务处
2018年11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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