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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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务部关于开展2018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8-04-19    点击数:
 

各学院,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:
为鼓励广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创新人才培养模式,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,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、质量提升,同时为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做好准备,学校决定开展2018年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范围
本次教学成果奖授予全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,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。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、教学辅助人员、教学管理干部均可依照规定申报。
二、申报范围及条件
教学成果必须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,具有独创性、新颖性、实用性,经教育教学实践检验,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、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,包括高校应用型建设、高校协同创新、教育与产业协同发展、特色学院建设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材建设、实践教学改革、教学管理改革、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与可推广价值的成果。
申报的教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:
1.具有原创性,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。
2.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,经过2年(含)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,项目时间截止为2018年6月30日。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(包括试行)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,不含研讨、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。
3.具有示范性和应用推广价值,具有较高认同度,在全校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市高校中有一定影响。
4.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,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。成果第一完成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,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;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、论证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,并做出主要贡献者;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。
5.对于已获得过历次各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,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无新的重大突破和创新的,不得重复申报。
三、奖项设置与申报名额
1.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,按照申报成果数量设置,设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%和25%,宁缺毋滥。
2.申报者作为第一完成人限申报1项,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其它项目不得超过1项。
四、申报程序
1.申报集体或个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教学成果奖申报表》。
2.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初审,签署初审意见后向教务部报送相关材料。
3.教务部负责复审,教学委员会对参评资格有异议者进行审议。审议未通过的成果不得参加评选。
4.教务部组织专家评审,评审结果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核、党政联席会议批准。
5.审核通过的获奖项目,在校内网址公示7日。公示期间,全校职工可对评选结果提出异议,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方可受理。
6.学校发布文件,公布获奖成果。
7.在学校评审结果的基础上,择优向上推荐宁波市第十一届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。
五、申报资料
1.《申请书》一式六份,由所在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。
2.成果总结报告一式两份,须包含申报表的主要内容,不得出现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名称,可用××代替,限3500字。
3.佐证材料装订成册,一式两份。
4.《汇总表》一式一份。
请各学院、有关教学单位认真做好此次教学成果的推荐与申报工作,并于5月25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教务部(行政楼302),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ftm@nit.net.cn 。
联系人:樊铁美,电话:88229525、663859 。
附件:
教务部
20184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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