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程教育认证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:申请和受理、提交自评报告、审阅自评报告、现场考查、审议和作出认证结论、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。
一、认证申请和受理
1.申请条件
工程教育认证工作在学校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开展。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、且已有三届毕业生的、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四年制本科专业可申请认证。
2.受理申请
根据审核情况,作出以下两种结论,并做相应处理:
(1)受理申请,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;
(2)不受理申请,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。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。
二、提交自评报告
学校应根据T/CEEAA 001撰写自评报告,并按规定时间向秘书处提交自评报告。
三、审阅自评报告
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,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满足T/CEEAA 001的要求。根据审查情况,作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,并进行相应处理:
(1)通过审查,通知专业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;
(2)补充修改自评报告,向专业说明补充修改要求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应按(1)处理,否则按(3)处理;
(3)不通过审查,向专业说明理由,中止本次认证工作。学校可在满足T/CEEAA 001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。
四、现场考查
1.基本要求
现场考查时间不超过3天,且不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。由于不可抗力或特殊工作需要,可安排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查。
2.考查程序
现场考查程序如下:

3.考查报告
专家组应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。
五、审议和作出认证结论
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审议专业的自评报告、专家组的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,理事会作出认证结论并由认证协会负责发布。
认证结论分为三种:
(1)通过认证,有效期6年;
(2)通过认证,有效期6年(有条件);
(3)不通过认证。
其中,结论为“通过认证,有效期6年(有条件)”的专业,应在第三年提交改进情况报告,决定“继续保持有效期”或“中止有效期”;结论为“不通过认证”的专业,一年后可重新申请认证。
六、认证状态的保持与改进
1.提交持续改进报告
(1)认证结论为“通过认证,有效期6年”的,学校应在有效期内持续改进工作,并在第三年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,认证协会备案,持续改进情况报告可作为再次认证的重要参考;
(2)认证结论为“通过认证,有效期6年(有条件)”的,学校应根据认证报告所提问题,逐条进行改进,并在第三年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。
2.状态保持与改进
认证协会随机抽取部分专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回访工作,检查学校认证状态保持及持续改进情况。回访工作参照认证程序进行。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,应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。

(来源于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https://www.ceeaa.org.cn/)